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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叉路口通行规定和考点

浏览量:303发布日期:2023-09-22

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4条和《实施条例》第51、第52、第53条,交叉路口通行规定考点如下。

(1)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;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,应当减速慢行,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。

(2)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。

①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,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。

②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。

③ 向左转弯时,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;转弯时开启转向灯,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。

④ 遇到放行信号时,依次通过。

⑤ 遇到停止信号时,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;没有停止线的,停在路口以外。

⑥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,依次停车等候。

⑦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。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。

(3)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第(2)条第②项、第③项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。

① 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。

② 没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,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。

③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。

④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。

(4)对交叉路口拥堵时,机动车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。

①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,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,不得进入路口。

②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,应当依次排队,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,不得在人行横道、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。

③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、路段,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,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、路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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