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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会车和超车的规定

浏览量:378发布日期:2023-09-23

《实施条例》第48条,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,机动车遇到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。

(1)减速靠右行驶,并与其他车辆、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。

(2)在有障碍的路段,无障碍的一方先行;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,有障碍的一方先行。

(3)在狭窄的坡路,上坡的一方先行;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,下坡的一方先行。

(4)在狭窄的山路,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。

(5)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,在窄路、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。

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3条和《实施条例》第47条,超车规定考点如下。

(1)机动车超车时,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,变换使用远、近光灯或者鸣喇叭。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前车遇到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,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应当降低速度、靠右让路。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,从前车的左侧超越,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,开启右转向灯,驶回原车道。

(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超车。

① 前车正在左转弯、掉头、超车的。

②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。

③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的。

④ 行经铁路道口、交叉路口、窄桥、弯道、陡坡、隧道、人行横道、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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