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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车间距与行驶速度的规定

浏览量:390发布日期:2023-09-21

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2、第43条和《实施条例》第45、第46条,车距与车速规定考点如下。

(1)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,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。

(2)机动车上路行驶,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。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,应当保持安全车速。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,以及遇有沙尘、冰雹、雨、雪、雾、结冰等气象条件时,应当降低行驶速度。

(3)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、标线标明的速度。在没有限速标志、标线的道路上,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。

①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,城市道路为30千米/小时,公路为40千米/小时。

②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,城市道路为50千米/小时,公路为70千米/小时。

(4)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千米/小时。

① 进出非机动车道,通过铁路道口、急弯路、窄路、窄桥时。

② 掉头、转弯、下陡坡时。

③ 遇到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,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。

④ 在冰雪、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。

⑤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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